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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投诉龙岩市新罗区老赵土特产商行 |
姓名: |
段军丽 |
电话: |
13510645869 |
地址: |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台边路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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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 ? 被投诉方龙岩市新罗区老赵土特产商行,地址: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52-33号,电话:13225935978,2018年4月6日投诉人因生活需要在被投诉方那购买了(绞股蓝1包、单价20元,本品含有"绞股蓝"成分,经朋友告知该商品所使用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QS341014020017、所以此产品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但涉案产品为"绞股蓝",而且"绞股蓝"已经被载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并且在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并不在巜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相关规定"绞股蓝"仅限于普通食品,不得做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时根据2010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巜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其中明确了绞股蓝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10倍或者损失3倍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为维权特向监管单位投诉举报:1、请依法查处、2、请根据《食品安全法》受理,责令其依法赔偿本人1000元、3、依法给予举报相应奖励、依法给予答复。 |
回复内容: |
段军丽女士:
您好!您在我局门户网的来信收悉,经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反馈如下:
一、被投诉单位基本情况:被投诉单位为“新罗区九一北路老赵土特产商行”,营业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嘉华新园52号17号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登营。
二、核查情况:经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投诉人新罗区九一北路老赵土特产商行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1D3Q91N)、已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了被投诉产品“绞股蓝”采购相关票据。经查绞股蓝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属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可见绞股蓝是一种中药材也是一种保健食品原料,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中“三、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的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明确了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的经营情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千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闽高法〔2014〕530号):(三)关于食品药品的界分问题 “是否以治疗为目的,并有特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是药品与食品的本质区别。对于食药同源物质在没有明确以治疗为目的的情况下,应按食品认定;对于加入中药材成分的保健食品,只要没有标注药品批号的应按食品认定。其他供入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只要没有声称特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或标注药品批号的也应按食品认定”。该店经营的产品“绞股蓝”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处置情况:新罗区局执法人员认为,被投诉人有合法经营资质,经营被投诉产品“绞股蓝”没有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并提供了相关票据,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关于您的诉求,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支持。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参与! (2018-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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